(2015)宽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耀民与孟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耀民,孟召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徐耀民。被申请人孟召国。申请人徐耀民与被申请人孟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耀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召国所有的冀HFT4**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8万元。经审查,申请人徐耀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孟召国所有的冀HFT4**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