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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4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