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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莉与王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王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360号原告李莉。委托代理人:高洪才,临沂河东正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管文全,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王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