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7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莉与王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王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360号原告李莉。委托代理人:高洪才,临沂河东正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管文全,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王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