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勤、李青云与张财、刘振兰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李青云,张财、刘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8号申请人张勤、李青云被执行人张财、刘振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物分割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