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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沈杜聪与陈金灵,刘菁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杜聪,陈金灵,刘菁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沈杜聪,委托代理人范云凤被执行人陈金灵,被执行人刘菁菁,沈杜聪与陈金灵,刘菁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还清欠款2275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都未能实现申请人的所有债权,暂不能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佛法执字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