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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鲁睿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9号原告鲁睿。委托代理人张琪。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特*号。法定代表人徐洪兰,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汉洪,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原告鲁睿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阳区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2014年7月30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9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0日、11月25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鲁睿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琪,被告汉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汉洪、高建伟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睿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张水生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