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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日宁物资有限公司、苏州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日宁物资有限公司,肖国宾,阮思锦,苏州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执字第114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静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虞晓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日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阮思锦。被执行人肖国宾,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阮思锦,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东市。被执行人苏州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肖国宾。本院在执行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日宁物资有限公司、肖国宾、阮思锦、苏州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69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阮思锦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XXX-XXX号XXX层、XXX-XXX号XXX、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16年7月16日止),但上述房产现因故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沈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俞立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