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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汤晓方与吴惠娟、徐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惠娟,汤晓方,徐新华,江苏雕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惠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晓方。原审被告徐新华。原审被告江苏雕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横塘312国道227-228公里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吴惠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惠娟因与被上诉人汤晓方及原审被告徐新华、江苏雕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吴惠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上诉人吴惠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 建 安审 判 员 陈开��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蓉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