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文云与天津市福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云,天津市福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云。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茶西村。法定代表人张井安,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文云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文云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玉明审 判 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