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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蔡根全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根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141号罪犯蔡根全。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根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部分,对原判量刑部分予以改判,即判处蔡根全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3日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14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根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获嘉奖2次(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期间),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蔡根全减刑十六个月二十天。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根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获嘉奖2次(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期间),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根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根全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