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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巍巍与崔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巍巍,崔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额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巍巍,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额尔古纳市光明煤矿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崔海军,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刘巍巍申请执行崔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4)额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海军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次性给付欠款3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崔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崔海军自动履行义务,将执行标的3800元全部给付申请人刘巍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额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福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杨 长 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额尔德尼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