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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西安天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和郝新杰、宋文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郝新杰,宋文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西安天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敏敏,西安天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郝新杰。被告宋文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丹丹,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新杰、宋文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天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人民陪审员 孙育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义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