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常玉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常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柏嵩,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玉宝,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常玉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5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玉宝应履行给付物业服务费9573.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598.3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9598.38元。经查,被执行人常玉宝暂时确无条件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5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