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祥诉陈培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陈培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马祥,男,200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法定代理人:马建忠(系马祥父亲),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蒙城县307线蒙城九中西金色家园路,机构代码:66794983-9。负责人:邵光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祥诉被告陈培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素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3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陈培武驾驶皖S551**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润尔帝景苑7号楼北路段处时,将原告马祥碾压致伤。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陈培武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陈培武驾驶皖S551**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先期损失,已经(2014)蒙民一初字第00018号案件判决。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87134.7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开发区支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前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55800元;被告陈培武于2015年2月13日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14500元。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2、协议成立,案涉纠纷至此了结,双方为马祥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一事今后永无纠缠。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