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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姜喜军与左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左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姜某某,男,汉族,1952年12月27日生,司机,现住松原市乾安县,×××。被告:被告:左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喜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由原告姜喜军负担。审判员 刘  伟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化磊(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