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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交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与被告康志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康志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交初字第01004号原告李超,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巴图影响铁吉营村大辛店组1624号。被告康志立,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锦州市义县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康志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受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对被告康志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