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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森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森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森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地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桔头村上园路胜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紫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森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惠州市金唐纺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森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200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事后,被执行人按协议支付全部款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堂辉审判员  黄植忠审判员  黄利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