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翁林和诉被告吴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林和,吴良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翁林和,男,经商,住政和县。被告吴良富,男,个体户,住政和县。原告翁林和与被告吴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翁林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林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翁林和负担。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五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