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魏某某,于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负责人曹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魏某某,男,无极县人。被告于某某,男,无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与被告魏某某、于某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于某某已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魏某某、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