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金明与邢吉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明,邢吉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李金明,男,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家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吉星,男,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明诉被告邢吉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金明负担。审判员 槐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桑成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