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胡优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优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优某(自报名),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双峰县印塘乡进前村湖丰村民组,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起,被告人胡优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中村二巷一号的一无牌成人用品店内摆卖“力加力”、“伟哥1号”等药品。至2014年10月14日,胡优某出售上述药品已获利约3000余元。2014年10月14日,公安民警会同药监部门查获胡优某的上述店铺,当场缴获“力加力”、“伟哥1号”等药品25种共74盒(瓶)。归案后,胡优某供述上述经过。经鉴定,上述起获的“伟哥1号”等药品25种共74盒(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均标明“壮阳补肾;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对早泄、对前列腺炎有特效”等功效,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应认定为药品;上述药品均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假药论处。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优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伟哥1号”等25种假药,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