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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春与黄兴旺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黄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39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女,住本区鹞山村**栋***号,身份证号3407021971********。被执行人黄兴旺,男,住本区鹞山村**栋***号,身份证号3521011974********。杨春与黄兴旺抚养费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铜官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兴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兴旺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