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万胜保温材料厂与张立军、程学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万胜保温材料厂。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胡居霞,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杰,副厂长。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57年8月2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程学风,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万胜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张立军、程学风(2014)双民初字第430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学风经常不在居住地,切本院已经冻结程学风债权,现该笔债权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