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何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启东市紫薇三村居委会南侧。负责人茅雪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肖何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