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单某甲、吴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吴某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奉刑初字第17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甲。辩护人刘晓光,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甲、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甲、吴某某及辩护人刘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至8月,被告人单某甲、吴某某在本区奉城镇冯家村XXX号无证经营废品收购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废旧油漆桶30余吨并用机器作压扁处理,将废油漆桶内的废漆渣直接倒在地面,严重污染环境。8月5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至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晚,被告人单某甲擅自将上述废油漆桶予以出售。同年9月27日,被告人单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单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制作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情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出具的关于头桥社区冯家村2组XXX号废品收购站涉嫌非法处置危废情况说明的函、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冯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物品清点材料,上海洁申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制,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经查,被告人单某甲犯罪后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秀华审 判 员 曹国强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