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初字第10-1号原告: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树春,总经理。被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清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