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施婉珍与陈美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婉珍,陈美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5214号原告施婉珍,女,192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国雄,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美雅,女,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婉珍与被告陈美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婉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圣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