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杨昌平、刘德云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昌平,刘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郎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徐德宝,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昌平,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刘德云,女,1982年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不履行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郎计生征决字(2014)0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作出的郎计生征决字(2014)0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郎计生征决字(2014)0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红兵审 判 员 章建忠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