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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齐清风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