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春诉被告马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春,马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2-1号原告:孟凡春。委托代理人:张昊,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春诉被告马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凡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艳兵银行存款245万元(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578166224470,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760000099897);如前述存款不足245万元,在差额范围内保全被告马艳兵名下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南京信鼎尚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函,承诺为原告孟凡春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艳兵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5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为6228482578166224470,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为6217001760000099897);二、若上述存款不足245万元,在差额范围内保全被告马艳兵名下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前香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