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陈亮、毛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陈某,毛某,黄某,毛某某,吴某某,长沙永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0859号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行长。被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毛某。被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毛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长沙永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申请人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某、毛某、黄某、毛某某、吴某某、长沙永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2日将仲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陈某、毛某、黄某、毛某某、吴某某、长沙永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毛某、黄某、毛某某、吴某某、长沙永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仲平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