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包荣贵、顾友胜与祝子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包荣贵。原告:顾友胜。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健。被告:祝子皓。委托代理人:俞荣华、章强,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荣贵、顾友胜诉被告祝子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荣贵、顾友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祝子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荣贵、顾友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荣贵、顾友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包荣贵、顾友胜负担。审 判 员 金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高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