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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主现强与腾佃宝、李玉芳、腾佃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现强,腾佃宝,李玉芳,滕佃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主现强被告:腾佃宝被告:李玉芳(系腾佃宝之妻)被告:滕佃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主现强与被告腾佃宝、李玉芳、滕佃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现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腾佃宝、李玉芳、滕佃芝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腾佃宝、李玉芳、滕佃芝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