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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4)曲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曲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国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