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徐清阳与曹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阳,曹艺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徐清阳。被告曹艺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阳与被告曹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清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清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清阳负担。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