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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市法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哈密市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魏海滔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魏海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市法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海滔,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海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0000元由被执行人魏海滔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