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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文强与济南龙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强,济南龙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福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李文强,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龙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董事长。被告安福义,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文强与被告济南龙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安福义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李文强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强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