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路18号。法定代表人卢恒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晓惠,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51元,减半收取4775.5元,由原告江西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明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际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