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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周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88年7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文生,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一丹,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78年8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与被告王某自行和解处理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何仕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