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403号之一原告胡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