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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牛继明、姜丛林申请执行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继明,姜丛林,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牛继明,男,47岁。申请执行人姜丛林,男,66岁。被执行人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晓宝,男,系该村委会主任。牛继明、姜丛林与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继明、姜丛林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继明、姜丛林与被执行人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