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芳红与蒙国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红,蒙国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李芳红,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蒙国祥,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红与被告蒙国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宗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