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芳红与蒙国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红,蒙国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李芳红,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蒙国祥,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红与被告蒙国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宗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