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4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邳州市铁富人民政府与邳州市一月三星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铁富人民政府,邳州市一月三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478号原告邳州市铁富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田香,镇长。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被告邳州市一月三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侠。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铁富人民政府诉被告邳州市一月三星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邳州市铁富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铁富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邳州市铁富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兰兰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