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恩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恩检刑诉(20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初的一天,魏某甲在恩阳区柳林镇街道遇到被告人王某某并告知其想卖树,王某某同意购买。次日,王某某到魏某甲家协商卖树事宜,确定了砍伐林木的地方、树木大小、树款清算等事项。后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五名工人到下八庙镇石鼓梁村三组魏某甲家位于白岩滩河响滩子嘴的自留山、承包田地内及田地边采伐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下成2至3米的原木运到柳林镇凤鸣垭村一组蔡某某木材加工厂,以每吨500多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获得卖树款5000多元。2014年10月13日,经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王某某共计砍伐魏某甲家自留山、承包地边林木107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王某某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7.1782立方米。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的一天,魏某甲在恩阳区柳林镇街道遇到被告人王某某并告知其想卖树,王某某同意购买。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魏某甲家协商卖树事宜,确定了砍伐林木的地方、树木大小、树款清算等事项。后在双方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五名工人到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乙、魏某丙的自留山、承包田地由魏某甲管理)位于下八庙镇石鼓梁村三组白岩滩河响滩子嘴的自留山、承包田地内及田地边采伐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下成2至3米的原木。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砍伐的林木运到柳林镇凤鸣垭村一组蔡某某木材加工厂,以每吨500多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获得卖树款5200元。2014年10月13日,经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王某某共计砍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自留山、承包田地边林木107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王某某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7.1782立方米。侦查中,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砍伐的尚未销售的松原木5吨。2014年10月13日9时32分,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接巴中市恩阳区农村发展局资源科转警称魏某甲家山林树木被王某某大量购买并采伐,没有办理手续。民警马上到魏某甲处查处林木采伐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知道后,主动到柳林镇街道找到办案民警,承认林木是其组织人员砍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对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3.扣押决定书,证实对王某某持有的松原木依法扣押;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王某某向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缴纳4000元;6.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3日下午,王某某听到民警在魏某甲处查处林木采伐情况后,主动到柳林街道找到办案民警,承认该处的林木是其组织人砍伐的,没有办理采伐手续;7.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林业站、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人民政府、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石鼓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恩阳区下八庙镇石鼓梁村三社白岩滩河响滩子嘴自留山属于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所有,承包田以及承包田边属于魏某甲、魏某乙所有。(二)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国庆期间卖树给王某某的事情经过,自己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认为该买树的去办理。卖的是白岩滩河响滩子嘴的树,一部分是自留山上的树,一部分是承办田埂上的树,一部分是承包田地里长的树。卖树的承包田是其和哥哥魏某乙的,卖树的山林有其的、有其哥哥魏某乙的、有其儿子魏某丙的。王某某负责组织人砍,搬运。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国庆后帮王某某搬运过他组织人在石鼓梁村白岩滩河砍的树,一共搬运了两船,还有一船没有搬运。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国庆期间帮王某某搬运过木材。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上旬帮王某某在下八庙镇白岩滩河砍了两天树,用的是王某某提供的一个红色油锯锯的,主要是松树,平均胸径五六寸,砍了有100多棵。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上旬给王某某运过一车木材,大约4吨多,从下八庙镇白岩滩河运到蔡某某处。6.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上旬,从王某某手上买了两车木材,一共9吨多近10吨,花了5000多元钱。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上旬帮王某某运过一车木材,主要是松原木,一共有4.5吨,从下八庙镇白岩滩河运到柳林镇蔡某某处。8.证人魏某丙的证言,证实下八庙镇石鼓梁村3组白岩滩河响滩子嘴有其的山林、承包田地。(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国庆期间与魏某甲商量了买树的事情,后组织工人去砍树,砍的树中卖给了蔡某某接近10吨,获树款5200元。买、砍的这些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林木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四)鉴定意见关于王某某采伐恩阳区下八庙镇石鼓梁村三社魏某甲家林木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证实王某某采伐魏某甲家自留山、承包田地边107株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7.1782立方米,采伐魏某甲家承包田地内21株马尾松的立木蓄积为1.6448立方米。(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采伐林木的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7.17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知道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到魏某甲处查处林木采伐情况后,主动到柳林镇街道找到办案民警,承认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组织人员砍伐,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含已经缴纳的4000元);三、没收被告人王某某被扣押的松原木5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黄先会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谈力恺附: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法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