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产树龙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产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133号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被告:产树龙,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产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49173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产树龙银行存款49173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束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