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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陈新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妹,吴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339-1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妹。被执行人吴蔚勇。陈新妹与吴蔚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吴蔚勇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返还陈新妹购房款15万元(含3万元损失);如吴蔚勇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陈新妹可按总额16万元,扣除调解协议签订后吴蔚勇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陈新妹已预交本院的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吴蔚勇负担,由吴蔚勇于2014年7月30日前交付陈新妹。因被执行人吴蔚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新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蔚勇曾向陈新��承诺分期履行义务,但未自觉履行,现吴蔚勇不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三村20幢203室居住,暂下落不明;经向银行及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蔚勇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或车辆;执行中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蔚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631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新妹,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蔚勇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新妹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吴蔚勇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蔚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吴蔚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陈新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建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