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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某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27号罪犯黄某峰,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三明盈众汽车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4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9.6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罪犯黄某峰刑期执行已过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期间担保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黄某峰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