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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浩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浩,男,汉族,1988年出生,系长沙市天心区素德书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浩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戎 群审 判 员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