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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智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原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