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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尚乐诉被告徐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尚乐,徐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冯尚乐,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生鹏,男,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田,曾用名徐蛟,男,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尚乐诉被告徐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尚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尚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尚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尚乐承担。审判员  庄桂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静 来自: